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村镇各层次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
2、规划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3、城市管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1、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土地、地质矿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政府信息,并处理行政诉讼相关事务。完成区政府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这一系列职能确保了普陀区在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序进行,为区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能:(一)在本区域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关于城乡规划(二)参与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性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城市设计以及市、区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参与编制区域经济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内各项专项规划。
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职责有负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可以看上海板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整合了过去的国土资源和规划职能,主要负责国家层面的土地管理和规划工作。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则负责建设领域的管理,包括建设委(即建委)和房管职能。
6、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地质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调整、优化、修编本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工作。
建设局是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主要职责包含三个方面: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城建局负责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环境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理、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等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
建筑行业管理。建设局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行业管理,包括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
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八)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九)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1、对布局不合理的旧城区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2、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行政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通信、电力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城市消防规划。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
3、第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4、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六)消防安全管理等。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5、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请审批城市的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员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