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技术管理规范(城市设计技术管理规范2018)

2024-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内容简介

1、系统运行环境部分,对硬件、软件环境以及网络条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以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性。系统建设与验收环节,强调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确保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后,系统维护章节涵盖了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升级更新等内容,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2、本规范详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涵盖了系统建设的各个方面,旨在提升城市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首先,总则部分概述了整体规范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章节提供了框架。接着,术语定义了专业术语,确保了技术交流的准确无误。

3、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容简介:为促进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涉及的城市市政监督与管理是指:———对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对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丛书名为《CJJ 36-200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处著译。此书为第一版,出版时间在2006年7月,开本为32开,共有146页,采用平装形式。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书号为15112·14341,征订号14341,定价为200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为强化城市道路的规划、维护和管理,以提升道路功能,推动经济与社会进步,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心原则是服务经济建设和民生,实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兼顾远期与近期需求,同时注重建设和养护的同步进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需加强科技研究,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管理科技水平。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对车辆、行人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以及道路管理。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在1995年1月18日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之后,该条例经历了多次修正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1997年7月30日,根据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条例进行了首次修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的路政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路政管理工作时,必须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二十七条一),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无许可行驶(二十七条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第一章 总则三区四线 “三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保护工作,保障人居环境,彰显山地城市特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保护,适用本条例。

3、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主要有几个层次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一般包括三个层次:纲要阶段、总规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纲要阶段主要是对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提出原则性意见;总规阶段则是对城市的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和确定;详细规划阶段则根据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的规划组成。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域、市域、县域五个类型。 城市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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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者由其派出机构按规定权限核发。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第五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第五十八条 四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内设机构分为七个部门,各司其职:办公室: 负责全局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文电处理、联络、督办、会务、保密、信息管理、档案、财务等事务。此外,还负责目标考核、综治、计生、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也由其负责。